去年冬天,我在上海陆家嘴的一家咖啡馆里,无意间听到邻桌两位西装革履的男士谈生意。一人兴奋地说:“用融资租赁的方式,我们可以把设备做到表外,既不影响负债率,又能快速扩张。”另一人谨慎地回应:“但新规对租赁物确权的要求越来越严,玩不好就是明股实债啊。”
我搅拌着咖啡,不禁想起五年前参与过的一个项目。当时某医疗设备公司通过融资租赁购买了价值三千万的MRI设备,却在设备所有权问题上与租赁公司纠缠不清——医院以为自己买的是设备,租赁公司却主张只是“租赁关系”。这场官司打了两年,最终法院的判决让双方都付出了惨痛代价。
融资租赁这个领域,表面上光鲜亮丽,实则处处是法律陷阱。有人说它是“戴着镣铐的舞蹈”,我倒觉得更像是一场规则与欲望的猫鼠游戏。
最让我困惑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这个核心问题。从法律角度看,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,但实际使用和收益权却在承租人手中。这种奇特的二元结构,让不少企业钻了空子。我曾见过一家制造业企业,通过关联交易将设备“卖”给租赁公司再租回,美其名曰“盘活资产”,实则是在监管的边缘疯狂试探。
监管部门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。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,对租赁物范围、资产比重、杠杆倍数等都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。但有意思的是,这些规定在现实中常常遭遇“中国式变通”——比如将不符合规定的租赁物包装成合规标的,或者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规避监管要求。
某种程度上,这种现象反映了中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:法律条文往往滞后于市场创新,而市场参与者则不断寻找规则的灰色地带。就像我认识的一位租赁公司老总说的:“不是我们想钻空子,而是业务逼着我们必须创新。等法律条文完善了,市场机会早就错过了。”
这种创新与监管的拉锯战,让我想起经济学家凯恩斯的那句话:“规则破坏者才是进步的推动者,但前提是他们不能真的把桌子掀了。”在融资租赁领域,如何在创新与合规之间找到平衡点,考验着每个从业者的智慧。
最近让我担忧的一个趋势是,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,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开始涉足类信贷业务。表面上挂着“设备租赁”的羊头,卖的却是“资金融通”的狗肉。这种异化不仅违背了融资租赁的初衷,更积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——毕竟设备处置和资金追偿完全是两码事。
也许我们需要回归融资租赁的本源:它本质上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方式,而不是单纯的金融游戏。法律法规则应该像交通规则一样,既要保证道路通畅,又要防止交通事故。过于宽松会导致混乱,过于严格则会扼杀活力。
写到这里,我突然想起那个陆家嘴的下午。两位男士最终达成共识:“不管怎么玩,底线是不能违法。”这句话听起来简单,但在利益诱惑面前,守住底线往往是最难的。
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就像一套不断升级的游戏规则,玩家们需要不断学习新规则,同时也要记住:在任何游戏中,想要玩得久,就得知道哪些线绝对不能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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